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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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000元及违约金(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为:“确认截止2019年12月23日,成都中尔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310000元及债权利息(以债权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6月5日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四川兴中兴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