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
上海神汇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神汇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年租金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神汇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神汇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神汇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20-01-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