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冷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疯滑雪苑户外用品店
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常杨医疗费47853.67元、护理费145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二次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32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营养费3750元、误工费50986.51元,以上合计139863.88元的10%,即13986.39元;

二、北京冷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疯滑雪苑户外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常杨医疗费47853.67元、护理费145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二次治疗费13000元、鉴定费32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营养费3750元、误工费50986.51元,以上合计139863.88元的10%,即13986.39元;

三、驳回常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计1876.5元,由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北京冷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疯滑雪苑户外用品店负担150元,由常杨负担15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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