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动迁保证金50万元。 二、被告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自2014年10月25日开始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上述款项本息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