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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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16.1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期内月利率6.525‰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916.18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9.7875‰计算,核减已还利息款3216.68元,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请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