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信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民初2308号

原告:贵州宏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红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

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泽峰。

原告贵州宏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贵州宏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燕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祝婷

书记员胡祖佳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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