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63.64元。

二、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127.26元。

三、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0774.51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5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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