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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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816000元及利息(以81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60元,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1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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