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恒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308,362.04元及违约金261,672.4元,合计1,570,034.44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市***恒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5元,减半收取计10,642.5元,由被告沈阳市***恒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