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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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4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一)本金250000元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的利息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付;罚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10.8%计收复利;(二)本金49200000元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计付;罚息: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9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10.8%计收复利]; 二、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XXXXX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64000.82平方米,土地证号:佛高国用(2013)第070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885604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被告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朋峰土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30.26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阳江市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