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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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医院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0000元(款汇江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阴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08);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88095元(款汇江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阴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16);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26019.34元;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人民医院298018元;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340437.3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7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8517元(***已预交),由***承担1703元,由***承担681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扣除***承担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