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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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迈传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迈传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9389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迈传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3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迈传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0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迈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