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诸暨海欣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诸暨海欣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汽款1688472元,扣除100000元保证金后,尚应支付汽款1588472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止的违约金431360.92元,2020年9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汽款15884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被告诸暨海欣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网管道建设补助费225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47838.02元,2020年9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40元(已据实调整),依法减半收取23070元,由被告诸暨海欣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