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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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诸暨市瑞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050万元,并支付至2020年9月2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等55546.42元,2020年9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付,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4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诸暨市瑞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73元,减半收取计426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686.5元,由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瑞银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瑞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