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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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6期租金及第7期租金截止2020年3月9日的迟延利息共计6177元; 二、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6期至第23期租金1470000元及利息(以14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3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6000元; 四、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判项一、判项二、判项三的债务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27640元,均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972元,由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