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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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编号:20171221000401)于2018年1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上述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 三、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0号x座xxx房; 四、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使用费422551.26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上述房产之日止的使用费由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付; 五、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7151.16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房产义务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8833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34元,由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负担77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