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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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河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计21487.45元(赔偿款打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在中国银行河间支持的银行卡,卡号为:62×××66)。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河间分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48110.08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不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950元,原告***负担1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243元,被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河间分公司负担544(因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故被告应交纳诉讼费打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在中国银行河间支持的银行卡,卡号为:62×××6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