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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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763474.88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以所欠货款476347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163900元,案件受理费23530元及执行费519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