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借款本金9977.03元及利息1070.7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9月5日始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以本金9977.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五计算)。 二、驳回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74元,保全费1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