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623执172号 被执行人陈志强: 你因罚金一案,右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623刑初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志强缴付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5000.00元;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00元。 逾期不履行,你/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右玉县支行 开户名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1677016532963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王海联系电话:0349-8035982 本院地址:右玉县新城镇北环西街邮编:037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