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
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1,580,773.73元及复利(以未支付利息1,580,773.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875%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利息1,487,751.51元及复利(以未支付利息1,487,75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748元,由被告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3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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