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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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兆通运输有限公司渚河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5万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损失5.5万元。 三、被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2288.32元。 四、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6288.32元。 五、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3元,由原告***、***、***、***、***负担1686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各负担939元,被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156元,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