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
阳城县翱阳建筑陶瓷厂
阳城县大众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城县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代偿款628944.5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12231.49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6%计算。

二、被告阳城县翱阳建筑陶瓷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2元,减半收取5606元,由被告阳城县大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阳城县翱阳建筑陶瓷厂、***各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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