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市电杆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沈阳市电杆厂银行存款217990.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葫芦岛市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不动产权证号:***;面积398平方米)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