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来链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利来链条有限公司货款191,006.62元; 二、被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利来链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1,006.62元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11元,减半收取计2,105.50元,财产保全费1,475元,合计3,580.50元,由被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