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4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宜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4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