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油田管理局农工商企业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各方签订的《油田压裂用树脂覆膜砂项目合作(原协议)》及《吉林油田压裂用树脂覆膜砂项目合作补充协议》。 二、被告唐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截止到2018年10月28日,按销售产值3.6055%计算的应得利益款964,122.85元。 三、被告唐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53.3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32元,由被告唐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177元;***负担32,972元;其余21,5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