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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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州优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徐州优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后有还款,可在还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290元,由被告徐州优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