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40465.59元; 三、被告哈尔滨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项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判项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华茂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