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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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宾西分理处 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5,619.2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0,513.97元(自代偿之日起分段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代偿款325,619.20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0.66‰计算);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评审费共计204,960元; ***、***、***、***对本判决上述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新阳路清华小区4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饶房权证饶河镇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1元(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负担,并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