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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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精品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实至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省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实至化工有限公司支付1112265元及利息(以114975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5日起算;以63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日起算;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算;以56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算;以2018年5月9日起算;以93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以56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日起算;以46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算;以7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0日起算;以93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4日起算;以312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7日起算;以12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算;以254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8日起算;以322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以13439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7日起算;以1304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4日起算;以48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9日起算,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佛山市实至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6元,减半收取计7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3元,由被告江西省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