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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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的《石材供销合同》,于2013年4月28日、2014年10月26日、2015年4月25日、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石材干挂合同》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20016.26元及以620016.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反诉被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万元。 四、反诉被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218196.5元的发票。 五、驳回原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37元,由原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37元,由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反诉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38元,由反诉被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反诉被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双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