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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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瀚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 二、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用气差额款305902.4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反诉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1838元。 五、驳回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6元,由原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94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3241元,由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93元,反诉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