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
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泰润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49350元”;

四、驳回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中环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6元,由工业公司负担19049元、中环公司负担2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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