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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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保险理赔款2290748.78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龙泉山食品有限公司公估费1277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龙泉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9元,由原告浙江龙泉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3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负担25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