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车位使用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407.3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883.1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元,被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