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 山西明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明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353.1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