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在发现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