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2876.5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722876.56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4317元,由原告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9元,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