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掖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的各项损失135464.41元(其中:医疗费26944.93元、伤残赔偿金71111.48元、误工费18736元、护理费14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鉴定费360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付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承付原告***104599.48元。下余的赔偿款20864.93元,被告***赔偿10432.46元,原告***自己承担10432.46元。

以上被告***应赔偿的数额10432.46元里,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已支付医疗费14000元,远远超过了应承担的数额,互抵后,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567.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4.5元,由原告负担697.25元,由被告***、***负担697.2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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