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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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申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临沂市冠翔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79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申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东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临沂市冠翔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齐孝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申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冠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因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已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对提供有效线索执行到位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03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本合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可雨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