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客运段 黑龙江仁杰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318.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评估费6,0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