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3074.62元。(其中,2669.35元返还至被告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原告***实际取得170405.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元,伤残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鉴定费3200元,该两款由被告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该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两款给付至原告***。手镯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