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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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21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21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并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医疗费5,46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5,00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残疾赔偿金62,596元、鉴定费3,900元,共计92,585.39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计1,774元,由***负担13元,由***负担1,76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并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