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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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民初5984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7月23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定华,董事长。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云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玉梅 书记员王霜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