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民初5984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7月23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定华,董事长。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云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玉梅

书记员王霜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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