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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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腾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74.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腾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74.64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3月10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从2019年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辽宁腾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