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1573号 原告:***,男,东乡族。 被告:***,男,东乡族。 被告:***,男,东乡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3月2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由被告***对该笔借款作担保。同年7月8日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借故推脱不予偿还。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6800元,本息合计86800元;2,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标准利率进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原告自行免除,于2020年11月21日前偿还20000元; 二、剩余的50000元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 三、被告***对50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即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剩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减半收取7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林祥 人民陪审员 马达伍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芬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