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1629号 原告:***,女,东乡族。 被告:***某,男,东乡族。 原告***诉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以其经营的劳务公司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分批给被告转款共计1050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4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多次未果。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偿还原告***的借款10500元,从2020年11月份开始每月27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清偿。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即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剩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林祥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芬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