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谷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金53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71678.6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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