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汇通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聊城华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贷款本金593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为741165.01元,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93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就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聊城华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6645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就其与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20412019280088号、2041201928008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日的利息为115389.42元,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对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6645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汇通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不超过主债权余额之和2000万元的1.5倍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不超过主债权余额之和3980万元的1.5倍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不超过主债权余额之和5980万元的1.5倍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06元,由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山东汇通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华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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